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廊民一终字第1078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王德厚与赵清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德厚,赵清山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廊民一终字第107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德厚。委托代理人关方园,河北恒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清山。上诉人王德厚与被上诉人赵清山之间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文民初字第2081号民事判决。上诉人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文民初字第208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文安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宋 强审判员 张良健审判员 李建民二0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寇兴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