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黑中立民终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上诉人姚凤岐与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二龙山国家粮食储备库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黑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姚凤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黑中立民终字第43号上诉人姚凤岐,男,1954年7月22日出生,汉族,工人。上诉人姚凤岐不服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五民立字第3号民事裁定,上诉至本院要求撤销该裁定。本院认为:上诉人姚凤岐与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二龙山国家粮食储备库一案,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已于2013年9月24日作出(2013)五民初字第622号民事判决。姚凤岐不服该判决上诉至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随后姚凤岐于2014年7月31日提出撤回上诉申请,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准许姚凤岐撤回上诉,(2013)五民初字第622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现姚凤岐又以相同的当事人、相同的标的、相同的诉讼请求再次提起诉讼的行为构成重复起诉,故一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宋宏宇审 判 员 宋 春代理审判员 王晓芳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鲍玉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