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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浠水民初字第0097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鲍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浠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鲍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浠水民初字第00972号原告:鲍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诉讼代理人:詹学军,男,浠水县××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执业证号码:31710011103611。被告:周某,男,1970年7月16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本院立案受理原告鲍某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鲍某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鲍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三百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鲍某负担。审判员  高水彬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邬 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