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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黑执字第0034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锦州某某饲料厂申请执行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锦州某某饲料厂,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黑执字第00342号申请执行人锦州某某饲料厂。被执行人王某某,男,住黑山县无梁殿镇。本院在执行上列双方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2010)黑新民初字第0064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郑荣军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