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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龙法民二初字第738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06

案件名称

方建华与朱伟忠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建华,朱伟忠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十八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民二初字第738号原告方建华,男,汉族,身份证住址重庆市忠县。被告朱伟忠,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惠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方建华与被告朱伟忠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6月8日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后因案情复杂,本院依法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并于2015年7月30日向原告送达了补交诉讼费用通知书,原告在接到诉讼费用交纳通知单后未在7日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也未在期限内向本院申请缓缴、免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十九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曾海林人民陪审员  陈小虎人民陪审员  丁 冰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黄 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