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章民初字第9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宏全食品包装(济南)有限公司与陈海松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宏全食品包装(济南)有限公司,陈海松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章民初字第932号原告宏全食品包装(济南)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章丘市。法定代表人颜清权,董事长。被告陈海松,男,1995年4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黑龙江省绥化市。本院受理原告宏全食品包装(济南)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海松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5年8月20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宏全食品包装(济南)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无不当情形,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全食品包装(济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东恩人民陪审员  李红欣人民陪审员  高琳琳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 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