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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固民初字第748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22

案件名称

祁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固民初字第748号原告祁某,市民。被告王某,职工。委托代理人张乃菊,河南蓼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原告祁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祁某、被告王某的委托代理人张乃菊出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祁某诉称,我与被告于××××年××月登记结婚,9月生育儿子,现在被告不安心夫妻生活,彻夜不归,无法联系,故要求与被告离婚,儿子归我抚养,被告一次补偿给我30万元。被告王某辩称:原告如果坚持要求离婚,儿子归我抚养才离,原告要求我补偿没有法律依据,总之原告陈述的事实与理由不实。经审理查明,原告祁某与被告王某自由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农历)生育一儿子(名王某甲,现在慈济附中上八年级,并随原告共同生活),婚后前期夫妻关系尚可,自2013年被告因为回家较少,引起双方矛盾加深加剧。为此,今年4月原告诉至本院,提出离婚。本院认为,双方系自由恋爱结婚,婚前基础较好,婚后又生育一儿子,前期夫妻感情又较好,现在因为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夫妻关系尚未破裂,为给双方一次冷静的机会,稳定家庭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2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祁某要求与被告王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二审受理费,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董志豪审 判 员  吴未未人民陪审员  李守福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 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