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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民初字第14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徐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初字第1432号原告:徐某某,女,汉族,无业,住唐山市。被告:王某某,男,汉族,个体经营者,住所地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某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25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桂红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珊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