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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肇端法立保字第5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肇庆端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广宁县竹海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肇庆市裕丰建材实业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肇庆端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宁县竹海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肇庆市裕丰建材实业有限公司,广宁县恒丰贸易有限责任公司,陈诗国,欧阳海飞,卓燕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肇端法立保字第50-1号申请人:肇庆端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卢贤聪。被申请人:广宁县竹海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陈诗国。被申请人:肇庆市裕丰建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陈诗飞。被申请人:广宁县恒丰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欧阳海飞。被申请人:陈诗国,男,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被申请人:欧阳海飞,男,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被申请人:卓燕梅,女,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公民身份号码×××0029。关于申请人肇庆端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宁县竹海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肇庆市裕丰建材实业有限公司、广宁县恒丰贸易有限责任公司、陈诗国、欧阳海飞、卓燕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肇庆端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在人民币3060万元的范围内对被申请人广宁县恒丰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广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1300万股股份(股金账号50×××07)采取保全措施,并已为上述申请自行已向本院提供信用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肇庆端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广宁县恒丰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广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1300万股股份(股金账号50×××07)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唐建平审 判 员  张伟强代理审判员  王薇薇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廖思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