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谯民一初字第0258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李某乙与代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代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谯民一初字第02582号原告:李某,男,1979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代某,女,1977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代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李某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 判 员 杨光人民陪审员 张祥人民陪审员 刘伟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丰琦第1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