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乾民初字第01106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乾民初字第01106号原告刘某某,男,汉族。被告孙某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审查认为,原告刘某某申请撤诉是自愿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巨征兵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 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