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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乾民初字第01106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乾民初字第01106号原告刘某某,男,汉族。被告孙某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审查认为,原告刘某某申请撤诉是自愿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巨征兵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 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