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1319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20
案件名称
魏子民与唐志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子民,唐志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1319号原告魏子民。委托代理人冯志超,河南公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志伟。本院在审理原告魏子民诉被告唐志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魏子民以其与被告唐志伟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子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子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魏子民负担。审 判 长 刘沛佩人民陪审员 赵伟鹏人民陪审员 周巧凤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俊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