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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衢柯调确字第68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范水根、张文山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范水根,张文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柯调确字第68号申请人:范水根。申请人:张文山。本院于2015年8月20日受理了申请人范水根与申请人张文山关于确认(2015)柯调法室字第98号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周华山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范水根与申请人张文山因民间借贷纠纷,于2015年8月20日经衢州市柯城区人民调解委员会驻法院工作室主持调解,达成了调解协议并经双方协商进行确认如下张文山欠范水根借款本金20000元,扣除张文山材料补偿款5000元,尚欠15000元,于2015年9月30日前一次性归还。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华山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刘晔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