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富商初字第1359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汪燕华与朱丽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燕华,朱丽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稿签发:年月日核稿:年月日拟稿:年月日存卷4份,共印15份主送:当事人抄送: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杭富商初字第1359号原告:汪燕华。被告:朱丽媛。原告汪燕华诉被告朱丽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汪燕华于2015年4月30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朱丽媛归还原告借款2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汪燕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丽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6日,被告朱丽媛向原告汪燕华出具借条一份,借条载明:被告朱丽华向原告汪燕华借款20000元。本院认为,被告朱丽媛未在原告汪燕华催讨后的合理期限内及时归还借款20000元,其拖欠借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归还借款的民事责任。被告朱丽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相关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朱丽媛归还原告汪燕华借款2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00元,由被告朱丽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款汇中国工商银行湖滨支行,账号:12×××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窦颖东审 判 员 潘剑丽人民陪审员 孙小莉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黄 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