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吉民初字第1146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刘而松与颜秋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而松,颜秋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吉民初字第1146号原告刘而松,女,1979年生,汉族,江西省吉安县人。被告颜秋芳,女,约50岁,汉族,江西省吉安县人。本院于2015年7月2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刘而松与被告颜秋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5年8月20日以无法提供被告确切住址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而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0元,减半收取210元,由原告刘而松负担。审判员 童平华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淑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