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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吉民初字第1146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刘而松与颜秋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而松,颜秋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吉民初字第1146号原告刘而松,女,1979年生,汉族,江西省吉安县人。被告颜秋芳,女,约50岁,汉族,江西省吉安县人。本院于2015年7月2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刘而松与被告颜秋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5年8月20日以无法提供被告确切住址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而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0元,减半收取210元,由原告刘而松负担。审判员  童平华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淑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