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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思民初字第9875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与王金火、王招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王金火,王招玲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思民初字第9875号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湖滨东路309号宏泰中心,代表人周启正。委托代理人王文、吴帆,福建东方格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金火,男,1981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被告王招玲,女,1983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与被告王金火、王招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林芳独任进行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林 芳人民陪审员  郑明娥人民陪审员  洪 心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黄阿娜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