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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长民初字第0038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刘小红与刘生建、张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小红,刘生建,张涛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长民初字第00382号原告刘小红,男,汉族。被告刘生建,男,汉族。被告张涛,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小红诉被告刘生建、张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2015年8月20日原告刘小红与被告刘生建、张涛已经达成调解协议,故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刘生建、张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小红自愿提出对被告刘生建、张涛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合法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小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5元,减半收取217.5元,由原告刘小红承担。代理审判员  任志飞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 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