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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津执字第693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四川强力建筑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尹敏、张素琼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强力建筑机械有限公司,尹敏,张素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津执字第693号申请执行人四川强力建筑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俊常,董事长。被执行人尹敏。被执行人张素琼。本院于2015年7月23日受理成四川强力建筑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尹敏、张素琼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143974元,执行费2060元。由于被执行人尹敏、张素琼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本案的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尹敏、张素琼在绵阳市安县花城酒店项目工地有一台强力塔式起重机型号为Q6010。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尹敏、��素琼在绵阳市安县花城酒店项目工地的一台强力塔式起重机型号为Q6010。查封设备由四川强力建筑机械有限公司负责保管。查封期限为两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二十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利辉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何 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