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中民(商)终字第09273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北京中天信捷商贸有限公司与于国锋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中天信捷商贸有限公司,于国锋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民(商)终字第0927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中天信捷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漷县镇马头村120号。法定代表人李雪振,执行董事。被上诉人(原告原告)于国锋,男,1977年1月1日出生。上诉人北京中天信捷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天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于国锋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5)丰民(商)初字第082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中天公司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中天公司申请撤回上诉,无悖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北京中天信捷商贸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一审法院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35元,由北京中天信捷商贸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至一审法院)。一审案件受理费35元,由北京中天信捷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石 东代理审判员 耿协阳代理审判员 唐旭超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许晓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