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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中法民六仲字第199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中山市通富电器有限公司、吴仕橙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山市通富电器有限公司,吴仕橙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中法民六仲字第199号申请人:中山市通富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凤镇同乐工业园接源路17号,组织机构代码67521630-1。法定代表人:赵纯,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莉悦,该公司总经理助理。被申请人:吴仕橙,男,1973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申请人中山市通富电器有限公司不服广东省中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6月24日作出的中劳人仲案字〔2015〕1930号仲裁裁决,向本院申请撤销上述裁决。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申请人中山市通富电器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山市通富电器有限公司在本院裁决之前撤回申请,属其意思自治,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中山市通富电器有限公司撤回申请。申请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申请人中山市通富电器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瑄审 判 员  梁艳凤代理审判员  卢俊辉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梁华乔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