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湖刑执字第2780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张德欢交通肇事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湖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德欢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湖刑执字第2780号罪犯张德欢,男,1986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安徽省五河县人,现在湖州市湖州监狱服刑。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8日作出(2015)湖安刑初字第8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德欢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湖州市湖州监狱于2015年8月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张德欢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德欢在服刑期间的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德欢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德欢准予减刑二个月(刑期至2015年9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夏霞琦审 判 员 周 勇代理审判员 王 琳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 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