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利民一初字第02588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刘某与解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解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利民一初字第02588号原告:刘某,女,1971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利辛县。委托代理人:孙杰华,利辛县胡集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解某,男,1978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利辛县。原告刘某诉被告解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孙杰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解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于2001年农历正月20日举行婚礼,××××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婚后生育二个孩子,长子解文深于2002年1月12日出生,长女刘泽妍于2006年9月9日出生。婚后多年来,原告在胡集柴胡农场一面种地,一面抚养两个孩子。2014年3月因儿子需到利辛上学,被告和亲戚合伙买车在利辛跑车,并租房居住。被告在利辛不务正业,经常喝酒,并未对家庭经济做任何贡献,喝醉后多次对原告事实家庭暴力。由于被告多次无端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侵害,婚姻感情彻底破裂,无法在一起生活。故提起诉讼,要求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儿子由被告抚养,女儿由原告抚养,抚养费各自理;共同财产、共同债务共同分担;案件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未到庭,未答辩,亦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0年经人介绍相识后,于2001年正月20日举行婚礼,2005年1月16日补办结婚证。原被告在共同生活期间,生育二个孩子。长子解文深于2002年1月12日出生,长女刘泽妍于2006年9月9日出生。现原告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要求与被告离婚;儿子由被告抚养,女儿由原告抚养,抚养费各自理;共同财产、共同债务共同分担。因被告未到庭,无法进行调解。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登记结婚,系合法的夫妻关系。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尚可,并生育二个孩子,双方具有一定的感情基础。现原被告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在今后生活中只要双方加强沟通,互谅互让,从家庭及子女成长考虑,双方仍有和好的可能。原告在庭审中表示愿意给被告一次改正的机会,原被告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为了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刘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 慈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盼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