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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庐执字第0075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深圳平安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孔东升、吴汝梅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平安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孔东升,吴汝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庐执字第00758-1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平安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法定代表人:秦斌,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孔东升,男,197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被执行人:吴汝梅,女,1987年1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深圳平安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孔东升、吴汝梅追偿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名下房产系抵押于申请执行人处,已进入评估程序,暂难以处置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庐民二初字第0005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明民审判员  所利亭审判员  高 鹏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家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