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民初字第00170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孙某某、张某与王某某、武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张某,王某某,武某某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民初字第00170号原告孙某某,男,1978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原告张某,女,1982年8月18日出生,汉族。被告王某某,男,成年,汉族。被告武某某,女,成年,汉族。原告孙某某、张某诉被告王某某、武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中,原告孙某某、张某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武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武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1031元,由原告王某某、武某某承担。审判长 杨贺彬审判员 刘 伟审判员 杨丽娜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如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