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民一初字第3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刘京川诉陈晓玲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京川,陈晓玲,高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民一初字第321号原告刘京川,女,38岁,汉族,现住双辽市辽西街被告陈晓玲,女,45岁,汉族,现住双辽市辽西街。被告高岩,女,35岁,汉族,现住双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京川与被告陈晓玲、高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京川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原告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京川撤回告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丽艳代理审判员 :许文静人民陪审员 :闫玉奇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 姚 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