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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云法民初字第02574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云法民初字第02574号原告陈某某,女,1990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肇庆市,公民身份号码。委托代理人陈飞宇,广东端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彭某某,男,1986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公民身份号码。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陈某某以双方已经就离婚一事达成一致,并且已经到当地民政登记处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为由,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的理由正当,是其真实意思表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00元,减半收取120.0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明清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邓 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