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钟商初字第0915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唐XX诉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XX,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钟商初字第0915号原告唐XX。委托代理人衡泽驹,江苏常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伟光,江苏常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负责人王X,该分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庞XX,该分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唐XX诉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保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唐XX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查无规避法律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唐XX撤回对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998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5499元,由原告唐XX负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嵇筱沁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钱 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