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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琅民一初字第01378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庞城城与刘洋洋、吴霞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城城,刘洋洋,吴霞,付邦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2015)琅民一初字第01378号原告:庞城城,男,1987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被告:刘洋洋,男,1989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被告:吴霞,女,1970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付邦健,男,1987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庞城城与被告刘洋洋、吴霞、付邦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庞城城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庞城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庞城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0元,减半收取295元,由原告庞城城负担。审 判 长 王 旭 东人民陪审员 张 朝 珍人民陪审员 陶  丽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