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塘刑初字第4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刘宝庆犯敲诈勒索罪、盗窃罪等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宝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一条��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滨塘刑初字第422号公诉机关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宝庆。2008年12月30日因猥亵他人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汉沽分局行政拘留7日。2014年12月26日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塘沽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滨海新区第一看守所。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津滨检塘公诉刑诉(2015)第315号起诉书、津滨检塘公诉刑变诉[2015]11号变更起诉决定书指控被告人刘宝庆犯敲诈勒索罪、盗窃罪、职务侵占罪,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适用普通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宝庆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被告人刘宝庆于2014年7月1日上午10时许,在其与同事袁铁军一起到黑龙江省鸡西市德福集团公司工地送货期间,在鸡���市城子河区国土资源局三楼宿舍内,盗窃被害人王一×摆放在宿舍卧室床头柜上的白金钻戒一枚。后携带回津,在天津市汉沽百货大楼对面“老二首饰回收店”内,将该钻戒变卖给店主张××,得款人民币一万元整,后将赃款用于归还赌债。2015年1月14日,经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钻戒价值人民币八万元整。2、被告人刘宝庆于2014年12月11日、12日,以勒索钱财为目的,利用新购置的外地手机卡,以多次发送内容为“知道你和崔××的不正当关系,还有你和崔××的亲密照片”的敲诈短信息、打电话的形式向被害人王一×敲诈勒索人民币三万元。因被害人王一×未予理会而未能得逞。3、在敲诈被害人王一×未果的情况下,被告人刘宝庆于2014年12月18日,又以多次发送内容为“自己是私家侦探,知道崔××在外面有情人,可以向王二×提供崔××情人的名字���两人的亲密照片”的敲诈短信的方式,向被害人崔××的妻子王二×敲诈勒索现金人民币一万元,因崔××及时发现而未能得逞。4、被告人刘宝庆于2014年7月因自己工作单位德福集团(天津)投资有限公司工作派遣赴黑龙江鸡西市出差,为此向德福集团下属盛典酒业公司申领备用金共计人民币一万三千元,在出差返回报销成现金后,利用自己保管备用金的便利条件,私自将该款用于自己赌博挥霍,未按规定及时将该款归还总公司财务部门,事后以自己已将该款项用于冲抵总公司在修车店的修车款为由骗取总公司的信任,将该款项的账目冲平。针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宝庆的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盗窃罪、职务侵占罪。被告人敲诈勒索他人钱财,数额较大;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利用职务便利,将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被告人刘宝庆敲诈勒索系未遂,盗窃罪、职务侵占罪系自首,且一人犯数罪,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予以判处。被告人刘宝庆对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没有辩解理由。经审理查明,1、被告人刘宝庆于2014年7月1日上午10时许,在其与同事袁铁军一起到黑龙江省鸡西市德福集团公司工地送货期间,在鸡西市城子河区国土资源局三楼宿舍内,盗窃被害人王一×摆放在宿舍卧室床头柜上的白金钻戒一枚。后携带回津,在天津市汉沽百货大楼对面“老二首饰回收店”内,将该钻戒变卖给店主张××,得款人民币一万元整,后将赃款用于归还赌债。2015年1月14日,经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钻戒价值人民币八万元整。现该��戒已被公安机关查获并发还被害人王一×。2、被告人刘宝庆系德福(天津)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司机,崔××为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被害人王一×系崔××的下属,被害人王二×与崔××系夫妻关系,被告人刘宝庆因工作关系得知崔××夫妇及王一×的联系方式。2014年12月11日、12日,被告人刘宝庆以勒索钱财为目的,利用新购置的外地手机卡,以多次发送内容为“知道你和崔××的不正当关系,还有你和崔××的亲密照片”的敲诈短信息、打电话的形式向被害人王一×敲诈勒索人民币三万元。因被害人王一×未予理会而未能得逞。在敲诈被害人王一×未果的情况下,被告人刘宝庆于2014年12月18日,又以多次发送内容为“自己是私家侦探,知道崔××在外面有情人,可以向王二×提供崔××情人的名字和两人的亲密照片,为了家人和睦,如果离异孩子是受害人”的敲诈短信的方式,向被害人崔××的妻子王二×敲诈勒索现金人民币一万元,因崔××及时发现而未能得逞。3、被告人刘宝庆于2014年7月被德福集团(天津)投资有限公司派遣赴黑龙江省鸡西市出差,为此向德福集团下属盛典酒业公司申领备用金共计人民币一万三千元,根据公司的规定,出差返回报销后,应将之前申领的备用金归还。被告人刘宝庆出差返回报销后,并未将申领的备用金归还,而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谎称将该款用于偿付公司在修车店的修车费,将该笔款项非法占为己有。2014年12月26日,被告人刘宝庆被抓获归案。被告人刘宝庆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敲诈勒索的犯罪事实,并主动交代了其盗窃、职务侵占的犯罪事实。2015年1月1日,被告人刘宝庆的家属将其侵占的钱款退赔。上述事实,有案件来源、抓获经过及情况说明,被告人刘宝庆供述,被害人王一×、王二×、崔×��陈述,证人赵一×、张××、黄××、程××、陈××、赵二×、刘××证言,证人赵二×的辨认笔录,检查笔录、扣押、发还物品清单,价格鉴定意见书,证人刘××提供的收条,被害人王一×提供的证据,包括购买钻戒的发票、手机短信内容、通话记录、照片,证人赵一×的银行卡照片(1张),证人陈××提供的证据,包括刘宝庆的履历表、驾驶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德福集团员工手册、借款单、还款单、报销凭单复印件、天津通达杰丰汽车维修公司发票复印件,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情况说明,弘业物业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人刘宝庆无异议,证据的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能相互印证证明本案事实,本院对上述证据的证明效力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宝庆以非��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为获取非法利益敲诈勒索他人钱财,数额较大;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其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敲诈勒索罪、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刘宝庆敲诈勒索未遂,且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敲诈勒索的犯罪事实,系坦白;被告人刘宝庆到案后主动交代了其盗窃、职务侵占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刘宝庆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宝庆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的刑罚为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26日起至2019年6月25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信 彧代理审判员 杨 辰人民陪审员 李学英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 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