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民初字第1727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李选旺与张超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选旺,张超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1727号原告李选旺,男,汉族,住龙岩市新罗区。被告张超荣,男,汉族,住龙岩市永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选旺与被告张超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选旺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选旺以被告张超荣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选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选旺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 志 银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阙庆林(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