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少民初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冯某与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少民初字第61号原告冯某,女,1978年10月1日生,汉族,广西平乐县人,住平乐县。委托代理人李新金,平乐县法律事务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梁某,男,1979年5月18日生,汉族,广西平乐县人,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诉被告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顺勇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姚靖力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