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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宛民初字第2143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陈钦菊与河南锦寓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钦菊,河南锦寓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宛民初字第2143号原告陈钦菊,女,汉族,1968年10月30日出生,身份证号住郑州市金水区经七路。委托代理人路未晞,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河南锦寓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经五路15号法定代表人:葛明森,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高道杰,任河南锦寓置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委托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温东旭,河南衡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为特别授权。原告陈钦菊为与被告河南锦寓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现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钦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417元,减半收取620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李 立陪审员 杜学兰审判员 来新群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 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