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延民初字第046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北京富源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唐金月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富源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唐金月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04671号原告北京富源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聂云龙,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增梅,女,1967年10月5日出生。被告唐金月,女,35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富源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唐金月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富源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富源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富源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北京富源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刘海银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卫萌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