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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甬慈执民字第6319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行与宁波香飘飘食品有限公司、浙江艾迪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行,宁波香飘飘食品有限公司,浙江艾迪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茅建立,茅业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甬慈执民字第631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行。代表人:张一飞。被执行人:宁波香飘飘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茅建立。被执行人:浙江艾迪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国刚。被执行人:茅建立。被执行人:茅业飞,无固定职业。本院在执行(2014)甬慈商初字第1649号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行诉宁波香飘飘食品有限公司、浙江艾迪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茅建立、茅业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宁波香飘飘食品有限公司、浙江艾迪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茅建立、茅业飞尚欠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行人民币15742116.88元及相应利息,尚需承担执行费83142元。被执行人宁波香飘飘食品有限公司名下财产正另案处理,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甬慈执民字第6319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治军审 判 员  莫建江代理审判员  沈 炀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徐文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