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九法民初字第10949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周开礼与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杨家坪店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开礼,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杨家坪店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10949号原告周开礼,男,1970年2月26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被告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杨家坪店,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西郊路2号附2号。负责人闫启红。原告周开礼诉被告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杨家坪店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周开礼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认为,原告周开礼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周开礼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依婷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粟京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