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崇执字第1999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9-16
案件名称
徐俭与秦学峰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崇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俭,秦学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崇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崇执字第1999号申请执行人徐俭,男,1978年3月2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被执行人秦学峰,男,1979年6月2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俭与被执行人秦学峰(2014)崇民一(民)初字第7708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秦学峰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及证券登记信息,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秦学峰名下坐落于上海市崇明县向化镇向民路XXX号XXX室房屋一套,因该套房屋涉及他人权益,故暂无法处理。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对此,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案执行标的额人民币524,715元暂缓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施 杰审 判 员 王 勤代理审判员 倪圣明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琦琳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五)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虽有财产但不宜强制执行,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且未履行完毕的;……。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