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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吴堡执字第00124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宋宏亮与李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吴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吴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吴堡执字第00124号申请执行人宋宏亮,男,汉族。被执行人李飞,又名李文飞,男,汉族。宋宏亮与李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吴堡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日作出(2014)吴堡民初字第0028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由李飞于2014年10月1日之前清偿宋宏亮借款人民币12000元,案件受理费330元,减半收取165元,由李飞负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李飞一直未按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为此,宋宏亮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李飞履行调解书确定的偿还义务,即清偿借款12000元。本院经审查,于2015年6月1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由李飞于2015年12月20日之前一次性偿还宋宏亮借款人民币12000元及案件受理费165元,共计人民币12165元,执行费80元,已予交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吴堡县人民法院(2014)吴堡民初字第0028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拴成审判员  薛利平审判员  张探成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薛维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