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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仁寿执字第727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张家勇与梁学武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仁寿执字第727号申请执行人张家勇,男,生于1966年8月27日,汉族。委托代理人彭明然,四川成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梁学武,男,生于1970年1月10日,汉族。本院(2015)仁寿民初字第595号张家勇与梁学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梁学武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偿还欠款的义务,张家勇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中,张家勇与梁学武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一、梁学武应偿还张家勇欠款本金及垫支的受理费81800元,张家勇自愿放弃11800元,只收取梁学武70000元;梁学武定于2015年9月10日前给付张家勇20000元、2015年10月30日前给付张家勇20000元、2015年12月30日前给付张家勇20000元、2016年1月30日前给付张家勇10000元。二、梁学武逾期未给付上述款项,张家勇将按原判决书申请恢复执行。三、张家勇同意解除梁学武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仁寿民初字第59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本院将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 哲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徐煜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