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民初字第1400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任增臣与成志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增臣,成志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初字第1400号原告任增臣,农民。被告成志刚,农民。本院于2015年6月19日立案受理原告任增臣与被告成志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任增臣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增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任增臣负担。审判员 范海燕二0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静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