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执字第14077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第二营业部与上海贝勤贸易有限公司、上海海西财和经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等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第二营业部,邓远松,李满凤,上海贝勤贸易有限公司,饶珠玉,叶先,张松水,魏小丽,赖明贵,魏榅蕊,周伦斌,范世寿,魏敦蕊,上海海西财和经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浦执字第1407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第二营业部,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负责人项震,行长。被执行人邓远松,男,1970年6月8日生,汉族,住福建省。被执行人李满凤,女,1971年04月28日生,汉族,住福建省。被执行人上海贝勤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金山区。法定代表人邓远松。被执行人饶珠玉,女,1970年12月9日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平市。被执行人叶先,男,1968年9月18日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平市。被执行人张松水,男,1981年9月09日生,汉族,住福建省。被执行人魏小丽,女,1981年1月01日生,汉族,住福建省。被执行人赖明贵,男,1965年8月22日生,汉族,住福建省。被执行人魏榅蕊,女,1969年3月12日生,汉族,住福建省。被执行人周伦斌,男,1969年12月22日生,汉族,住福建省。被执行人范世寿,男,1965年10月1日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平市。被执行人魏敦蕊,女,1971年7月5日,汉族,住福建省南平市。被执行人上海海西财和经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范良毅。本院在执行(2015)浦民六(商)初字第2145号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第二营业部与邓远松、李满凤、上海贝勤贸易有限公司、饶珠玉、叶先、张松水、魏小丽、赖明贵、魏榅蕊、周伦斌、范世寿、魏敦蕊、上海海西财和经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向房地产交易中心、车辆管理所、证券登记结算中心及有关银行调查,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执行线索。本院认为,现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执行线索,本案无继续执行的条件,可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浦民六(商)初字第2145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晓春审 判 员 张 毅代理审判员 庄海舟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曹 琪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