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保字第135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15-135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玉华,韩金生,丁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保字第135号申请人杨玉华,女,1938年12月15日生,汉族。申请人韩金生,男,1958年5月1日生,汉族。被申请人丁玎,男,1982年4月16日生。申请人杨玉华、韩金生与被申请人丁玎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丁玎的价值40万元的财产。担保人翟晓霞自愿提供相应价值的财产作保全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杨玉华、韩金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担保人翟晓霞的价值40万元的财产。二、查封、扣押被申请人丁玎的价值40万元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范国庆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翟 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