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乐至民初字第15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乐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乐至民初字第1551号原告周某某,女,生于1978年4月11日,汉族,四川省乐至县人,村民。委托代理人邓维义,乐至县童家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张某某,男,生于1970年6月15日,汉族,四川省乐至县人,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某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撤诉减半交纳130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审判员 任 军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严伟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