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莱中执字第19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莱芜市恒金建材有限公司与山东信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莱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莱中执字第192号申请执行人:莱芜市恒金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芜市钢城区。法定代表人:郭春海,经理。被执行人:山东信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芜莱城区。法定代表人:黄诗银,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3年3月14日作出的(2012)莱中商初字第6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各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2413892.4元及利息。本院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对申请执行人: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尚未实现的债权及利息,应由各被执行人清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莱中商初字第64号民事判决书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庆斌审 判 员 胡 平代理审判员 王京波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海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