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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瑶民二初字第016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合肥市包河区天工建材经营部与安徽东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瑶民二初字第01631号原告:合肥市包河区天工建材经营部,住所地合肥市。经营者:刘和秀,男,1967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庐阳区。委托代理人:查贵升,上海段和段(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东峰,上海段和段(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东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法定代表人:周先斌。委托代理人:何鑫。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市包河区天工建材经营部与被告安徽东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合肥市包河区天工建材经营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70元,减半收取685元,由原告合肥市包河区天工建材经营部负担。审判长  童辉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