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农民初字第2915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崔某某与侯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某,侯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农民初字第2915号原告崔某某,现住农安县。被告侯某某,现住农安县。本院在审理崔某某诉被告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崔某某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崔立群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