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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民初字第1977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李道盈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路北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丰民初字第1977号原告:李道盈。委托代理人:刘梦玲,丰南区小集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路北支公司,住所地唐山市建设北路4号。负责人:刘立方,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田立军,系该公司职工。原告李道盈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路北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立新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道盈的委托代理人刘梦玲、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路北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田立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所有车辆冀B×××××冀B×××××挂重型半挂货车在被告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险,保险期自2015年2月1日零时起至2016年1月31日二十四时止。2015年4月13日23时许,原告所雇司机许建奎驾驶冀B×××××冀B×××××挂重型半挂货车,沿205国道由西向东行至高家围道口东侧时,与相对方向驶来的陈立柱驾驶的冀B×××××冀B×××××挂重型货车碰撞,致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丰南区交警大队认定许建奎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陈立柱无责任。现原告损失如下:车损83000元,鉴定费2490元,施救费3200元,保管费20元,服务费200元,共计88910元。因上述损失均在保险理赔限额内,故被告应按保险合同向原告理赔,并负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辩称,事故车辆在我公司投保机动车损失险不计免赔率,在原告车辆驾驶证、行驶证合法有效前提下,在保险期间及承保范围内,给予原告损失合理合法的支持;应扣除对方车辆在无责任限额内的100元限额;保管费、服务费不是保险理赔范围;原告的损失应有合法有效的证据予以支持,否则我公司有权拒赔。经审理查明,原告所有车辆冀B×××××/冀B×××××挂重型半挂货车在被告处投保了机动车损失险及不计免赔率等险种,保险金额为人民币163000元,保险期间自2015年2月1日始至2016年1月31日止。2015年4月13日23时00分,原告雇佣的司机许建奎驾驶原告所有的冀B×××××/冀B×××××挂重型半挂货车,沿205国道由西向东行驶至高家围道口东侧时,与相对方向驶来的陈立柱驾驶的冀B×××××/冀B×××××挂重型货车碰撞,致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唐山市丰南区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许建奎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陈立柱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所有的冀B×××××牵引车经河北宝信通保险公估有限公司估损为人民币83000元,并支付公估费人民币2490元。原告其它财产损失有:施救费人民币3200元。以上事实有原、被告间的陈述及原告提供的保险合同复印件、冀B×××××/冀B×××××挂机动车行驶本复印件、许建奎驾驶证复印件、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公估报告、公估费票据、施救费票据和本院调取的相关交警卷宗内容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保险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此合同成立、有效。唐山市丰南区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与法无悖,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应按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行给付原告保险金的义务,故对原告的相关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施救费、公估费,此费用系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故对原告的主张予以支持,相关证据予以采信;被告主张保管费、服务费是间接损失不予赔付,该主张符合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支持;被告主张应扣除三者车辆在无责任限额内的100元,该主张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支持;被告主张原告车损过高,但其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故对被告主张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路北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车辆损失保险限额内给付原告保险金人民币88590元。二、驳回原告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10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路北支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赵立新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赵旭原告损失明细:1、车辆损失:83000元2、公估费:2490元3、施救费:3200元共计:88690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路北支公司应给付保险金:88590元88690元-100元=88590元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