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商初字第00590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上海凯航进出口有限公司与丁磊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凯航进出口有限公司,丁磊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商初字第00590号原告上海凯航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枣庄路663号513室,实际经营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外高桥保税区华申路201号。法定代表人钱达明,执行董事。被告丁磊。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凯航进出口有限公司与被告丁磊保证合同纠纷中,原告上海凯航进出口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丁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凯航进出口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丁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72元,由原告上海凯航进出口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海清代理审判员 邓建华代理审判员 顾一鸣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邱银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