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颍民一初字第00490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黄文乐与黄文春、汤少瑞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颍民一初字第00490号原告:黄文乐,男,汉族,1972年11月20日出生,农村居民,住安徽省颍上县。委托代理人:黄文联。委托代理人:屈飞,迪沟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黄文春,男,汉族,1967年1月12日出生,农村居民,住安徽省颍上县。被告:汤少瑞(又名汤岁岁),男,汉族,1989年1月1日出生,农村居民,住安徽省颍上县。委托代理人:李勇,迪沟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马重光,男,汉族,1970年11月13日出生,谢桥粮站职工,住安徽省颍上县。被告:马玉胜,男,汉族,1964年8月15日出生,农村居民,住安徽省颍上县。马重光、马玉胜委托代理人:宋新林,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老龙眼洞山西路82号20号,(同马重光、马玉胜系亲属关系)。被告:马万进,男,汉族,1968年6月6日出生,农村居民,住安徽省颍上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文乐诉被告黄文春、汤少瑞(又名汤岁岁)、马重光、马玉胜、马万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文乐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黄文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文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384元,减半收取7692元,由原告黄文乐负担。审 判 长 李式然人民陪审员 李先坤人民陪审员 汤 峰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传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