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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慈执民字第2456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慈溪伊凡电器有限公司与慈溪市海力电器有限公司、胡国庆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慈溪伊凡电器有限公司,慈溪市海力电器有限公司,胡国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慈执民字第2456号申请执行人:慈溪伊凡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沈磊。委托代理人:王海峰。被执行人:慈溪市海力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胡婉儿。被执行人:胡国庆。本院在执行(2015)甬慈浒商初字第00147号慈溪市伊凡电器有限公司诉慈溪市海力电器有限公司、胡国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慈溪市海力电器有限公司、胡国庆支付了154625.06元。现两被执行人尚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慈溪市伊凡电器有限公司货款98750.8元。因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故本案应当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甬慈执民字第245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治军审 判 员 寿森坤审 判 员 莫建江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李宇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