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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中法行终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陈广玲与东莞市东城区办事处不履行法定职责纠纷二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广玲,东莞市东城区办事处

案由

法律依据

《广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5)东中法行终字第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广玲,女。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莞市东城区办事处,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城中心东城大道,组织机构代码证号:00733052-0。负责人:刘学聪。委托代理人:高领威,广东方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罗荣华,广东方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陈广玲因与被上诉人东莞市东城区办事处(以下简称“东城区办事处”)不履行法定职责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14)东一法行初字第7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2014年7月30日,陈广玲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确认东城区办事处不履行为陈广玲颁发当选证书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2、东城区办事处依法履行为陈广玲颁发当选证书的法定职责;3、本案诉讼费由东城区办事处承担。原审法院查明:2014年3月8日,东莞市东城区岗贝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制定了《东城区2014年新飞鹅林场换届选举工作实施方案》,明确新飞鹅林场选举参照居民小组选举方法,特制定该换届选举工作实施方案,方案中明确该次选举的职数配备为设组长、副组长各1名。同日,岗贝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将上述实施方案和“三票”人员、公共代写人建议名单提交居民代表逐一表决,相关居民代表签名进行了表决。2014年3月8日下午召开了新飞鹅林场户代表会议,表决《东城区2014年新飞鹅林场换届选举工作实施方案》,根据新飞鹅林场户代表的签名表决结果,上述《东城区2014年新飞鹅林场换届选举工作实施方案》通过。2014年3月16日,东莞市东城区岗贝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依照上述选举工作实施方案进行了选举,根据选举结果,东莞市东城区岗贝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作出《东莞市东城区新飞鹅林场正、副组长选举结果报告单》,李旭斌当选为组长,陈广玲当选为副组长。后陈广玲向东城区办事处口头要求颁发新飞鹅林场的副主任或是副场长的当选证,东城区办事处认为陈广玲提出的当选证称谓与上述选举方案及选举结果所产生的称谓不一致,未颁发陈广玲所要求的当选证。陈广玲不服,认为东城区办事处不履行其法定职责向陈广玲颁发当选证,故向原审法院提起本次行政诉讼。原审法院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有:东编(1990)47号《关于成立东莞市新飞鹅林场的批复》、新飞鹅小洞居民小组选举公告(第1、2、3号)、《关于对新飞鹅、小洞村群众反映问题的复函》、《关于新飞鹅村村民请求独立、自主换届选举基层自治组织及立即停止李荣光小组长一切职务活动的表决意见书》、《联合表决同意人员签字1、2、3、4》、《关于恢复新飞鹅林场和小洞村居民小组问题的请示》、《关于恢复新飞鹅林场和小洞村居民小组问题的复函》(东城府办复(2014)104号)、《东城区2014年新飞鹅林场换届选举工作实施方案》、《决议记录》、《东城区2014年新飞鹅林场换届选举工作实施方案》表决结果、《新飞鹅户主签到表》、《监票人、计票人、唱票人和公共代写人建议名单》、《东莞市东城区新飞鹅林场正、副组长选举结果报告单》以及原审庭审笔录等。原审法院认为:陈广玲诉称东城区办事处应依据《广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三十六条“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选举有效并进行资格审查后,当场公布选举结果,并报乡、民族乡、镇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和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备案。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应当在十日内颁发统一印制的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当选证书”的规定,针对2014年3月16日的选举向陈广玲颁发新飞鹅林场的副主任或者副场长的当选证书,但据查明2014年3月16日进行的选举,是由东莞市东城区岗贝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依照由新飞鹅林场户代表表决通过的《东城区2014年新飞鹅林场换届选举工作实施方案》进行的,该方案中明确该次选举的职数配备为设组长、副组长各1名,且根据选举当日作出的《东莞市东城区新飞鹅林场正、副组长选举结果报告单》,选举结果是陈广玲当选为副组长。该选举并非是村民选举委员会组织实施,选举进行前亦未通过相关新飞鹅林场副主任或者副场长的选举工作方案,2014年3月16日亦非进行新飞鹅林场主任或场长的选举,陈广玲现要求东城区办事处针对2014年3月16日的选举向其颁发新飞鹅林场副主任或者副场长的当选证无事实和法律依据,针对陈广玲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依法予以驳回。原审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判决:驳回陈广玲的诉讼请求。本案收取诉讼费人民币50元,由陈广玲承担。一审宣判后,陈广玲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2、本案诉讼费用由东城区办事处承担。主要理由有:1、陈广玲要求东城区办事处颁发当选证具有充足的事实依据。陈广玲所在单位是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东城区办事处坚称现在的“新飞鹅林场”与1990年成立的“东莞市新飞鹅林场”并非同一法律主体,现在的“新飞鹅林场”是在原新飞鹅小洞居民小组的基础上组建的东城区岗贝社区新飞鹅居民小组,但事实并非如此。陈广玲所在单位原名为寮步区连平乡新飞鹅村,该名称从1950年一直使用到1958年。1960年,陈广玲所在单位更名为东莞县同沙林场新飞鹅村,户口在莞城。1990年6月份,经东莞市政府批准(东编(1990)47号文件),陈广玲所在单位从同沙林场剥离出来,成立了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集体林场,同时被命名为东莞市新飞鹅林场。至于东城区办事处所说的“新飞鹅小洞居民小组”是何种性质组织,何时成立,与陈广玲所在单位为何种关系,东城区办事处没有提供任何的证据支持。陈广玲具备村部干部职位,并曾设立了党支部。东莞市新飞鹅林场成立后,村干部曾一直按照主任、副主任、委员的职位配置,一般主任兼任场长,副主任兼任副场长。为了便于位于同沙林场区域内的党员参加活动,1997年7月,根据中共东莞市林业局委员会文件《关于成立同沙林场党支部的通知》(东林委(1997)3号),成立了与同沙林场级别一致的新飞鹅党支部。2、陈广玲要求东城区办事处颁发当选证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东城区办事处提交的《东城区2014年新飞鹅林场换届选举工作实施方案》的内容“现结合新飞鹅林场的实际情况,新飞鹅林场选举参照居民小组选举办法”,使用的“参照”而非“根据”、“按照”字眼,足以证实陈广玲所在单位并非某某社区居委会的下属单位,也非居民小组的性质。因此,陈广玲要求东城区办事处依照《广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三十六条及相关法律的规定,为其颁发当选证书有明确法律依据。即便像东城区办事处所说的那样,陈广玲所在单位为“小组”,其性质亦应是村民小组,而针对村民小组长颁发当选证书的法律依据也是存在。《广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五十二条明确规定,村民代表的推选,以及村民小组长和副组长的选举参照本办法执行。因此,东城区办事处亦应该按照该规定和相关法律的规定为陈广玲颁发当选证书。被上诉人东城办事处辩称:1、2014年3月8日,新飞鹅小洞居民小组成员分别通过了《东城区2014年新飞鹅林场换届选举工作实施方案》、《东城区2014年小洞村小组换届选举工作实施方案》,选举方案中已明确成立的是新一届小组,选举产生的是小组长、副组长。方案通过后,岗贝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依法主持相关选举工作,陈广玲当选为新飞鹅林场居民小组小组长。2、陈广玲当选副组长,但一直拒绝接受“新飞鹅林场居民小组”的称谓,拒绝通过村民小组会议申请成立居民小组,导致岗贝社区无法依法向我区申请成立“新飞鹅林场居民小组”。同时,其不依法接受当选副组长,要求颁发村副主任或新飞鹅林场副场长完全系违背选举事实的。3、根据《广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当选的,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在十日内颁发当选证书,颁发对象是村民委员会成员。陈广玲当选居民小组的副组长,要求按上述规定颁发副村主任、副场长的当选证,缺乏法律依据。4、《东城区2014年新飞鹅林场换届选举工作实施方案》系因“新飞鹅小洞居民小组”被撤销,为成立新飞鹅林场居民小组,由东城区岗贝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依法制定、实施的。《实施方案》选举产生干部为居民小组组长、副组长,成立的是居民小组。《实施方案》经小组成员决议通过,合法有效。陈广玲当选的是居民小组副组长,非其认为的“场长、村委主任”。5、陈广玲的上诉事实,与一审确认事实不符,系完全不同的请求。陈广玲一审中确认其当选的系“新飞鹅林场副场长”“新飞鹅村副村主任”,要求东城区办事处按《广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颁发上述职务的当选证。但上诉时,又改变了原来确认的事实,认为颁发村民小组副组长当选证,两者完全是不同的诉求,自相矛盾。且法律、法规对居民小组的小组长是否应颁发当选证并无明确规定,东城区办事处依法无须向陈广玲颁发当选证。经审查,本院对原审查明的事实予以认可。另查明,为了解东莞市新飞鹅林场设立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情况,本院于2015年1月26日向东莞市民政局发出《协查函》,东莞市民政局于2015年2月15日出具东民函(2015)58号《关于协查新飞鹅林场属性有关问题的复函》,该复函称:2008年5月,新飞鹅林场、小洞村两村村民以搬迁至安置小区共同生活为由,向东城区办事处提出合并两村的书面请示;6月,东城街道办函复,同意合并成立新飞鹅小洞居民小组,隶属于岗贝社区居委会管理。2014年1月,新飞鹅林场、小洞村村民共同书面提出分开选举、撤销新飞鹅小洞居民小组的请示;3月,东城区办事处函复,同意注销新飞鹅小洞居民小组,恢复设立“东莞市新飞鹅林场”和“东莞市国营同沙林场小洞村”两个居民小组。本院认为:《广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三十六条:“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选举有效并进行资格审查后,当场公布选举结果,并报乡、民族乡、镇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和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备案。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应当在十日内颁发统一印制的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当选证书。”第五十二条规定:“村民代表的推选,以及村民小组长和副组长的选举参照本办法执行。”陈广玲在一审庭审中明确其本案诉讼请求是要求东城区办事处针对2014年3月16日新飞鹅林场的选举向其颁发新飞鹅林场的副主任或者副场长的当选证书。该次选举发生在东城区办事处作出东城府办复(2014)104号《关于恢复新飞鹅林场和小洞村居民小组问题的复函》之后。根据该次选举形成的材料显示,该次选举是由东莞市东城区岗贝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依照由新飞鹅林场户代表表决通过的《东城区2014年新飞鹅林场换届选举工作实施方案》组织进行的,该方案中明确该次选举的职数配备为设组长、副组长各1名,选举结果是陈广玲当选为副组长。另据本院向东莞市民政局调查情况显示,新飞鹅林场目前设立的群众性自治组织并非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2014年3月16日的选举依照的《东城区2014年新飞鹅林场换届选举工作实施方案》亦并非村民委员会主任或村民小组长选举方案,因此,陈广玲要求向其颁发新飞鹅林场的副主任或者副场长的当选证书,或是颁发村委会副主任、村民小组副组长当选证,目前均缺乏相应的事实依据,陈广玲的上诉请求不成立,依法应予以驳回。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陈广玲负担(已预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孙立凡审 判 员  张志强代理审判员  叶俏珠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姚慧君附:本判决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节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9页共9页 百度搜索“”